
2025 年 10 月下旬配资吧官网网站,网友朱玉梅通过湖南本地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就双峰县某法院一起多年前的案件提出疑问,反映该案中出现两份作出时间、核心内容存在差异的撤诉裁定书,相关争议已对案件后续仲裁结果及当事人权益产生影响。据悉,涉事当事人李定胜已于 2024 年 12 月去世,此事引发社会各界对案件细节的关注。
争议核心:两份撤诉裁定书的关键差异朱玉梅在发布的信息中,详细提及了两份引发争议的撤诉裁定书,其核心信息存在明显不同:
其一为 “肖某莲提供版” 裁定书:该裁定书未送达至当事人李定胜及涉事的湖南省某中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 “某中电公司”),首次出现是在 2018 年肖某莲就《股权转让协议书》纠纷申请仲裁时,作为证据提交给娄底仲裁相关部门。文书显示,2014 年 1 月 19 日肖某莲与李定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申请撤诉,裁定日期为 2014 年 1 月 20 日。但这一内容与该案《民事一审案件审判流程相关情况》记录无法对应。 其二为 “法院系统调取版” 裁定书:这是李定胜一方此前收到的唯一裁定书。2025 年,双峰县某法院工作人员从法院办案系统检索后,将该文书发送给李定胜亲属。文书内容显示,肖某莲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申请撤诉,未提及股权转让相关内容,裁定日期为 2014 年 2 月 25 日,该信息与该案审判流程记录完全一致。此外,肖某莲提交的《撤诉申请书》原件上,落款时间存在涂改痕迹,涂改前的日期为 2014 年 2 月 20 日,与 “法院系统调取版” 裁定书中的申请撤诉时间相吻合。展开剩余77%据了解,娄底仲裁相关部门在处理肖某莲与李定胜相关股权纠纷时,以 “肖某莲提供版” 裁定书为重要依据,最终裁定李定胜为股权受让人,需向肖某莲母子支付 1148 万元股权转让款。李定胜对该仲裁结果不服,后续通过上诉、信访等途径主张权利,但未能达成预期结果。期间其身心健康状况逐渐恶化,于 2024 年 12 月离世。
朱玉梅在信息中提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未经过法院庭审程序,也未开展举证、质证,李定胜生前未就该协议发表过意见。协议中明确载明李定胜之子李明为股权受让人,李定胜仅为委托代理人,她希望相关部门就 “为何裁定中认定李定胜与肖某莲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两份裁定书差异的原因” 等问题作出说明。
事件背景:从合作办企到纠纷诉讼的历程时间回到 2009 年,李定胜计划设立某中电公司时,因资金不足面临困难。双峰县某局工作人员谢某湘得知后,表示可协助其争取上亿元国家资金支持。随后,谢某湘通过妻子肖某莲以 “干股” 形式参与公司,且存在虚构投资款的情况,与李定胜共同经营企业。
公司成立后,李定胜担任法定代表人,但谢某湘夫妇以 “方便对接政府部门、争取资金” 为由,实际掌控公司财务权,期间存在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尽管谢某湘后续为企业争取到 400 余万元国家资金,但该款项未能覆盖此前的违规支出,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此后,谢某湘夫妇提出要求兑现 “干股” 权益,并希望在获取额外收益后退出公司。
2013 年 9 月 14 日,肖某莲以 “李定胜拒绝收购其股份且不愿协商” 为由,向双峰县某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解散某中电公司,李定胜在庭审中当庭同意解散公司。
2014 年 1 月 19 日,谢某湘夫妇与律师谢某池、某法院工作人员朱某强一同,在法庭外向李定胜出示《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肖某莲及其子谢某泰持有的某中电公司、湖南省某机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双峰县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以 1148 万元价格转让给李明,李定胜作为李明的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上签字。当时李定胜因涉嫌非法收藏象牙处于取保候审阶段,面临刑事追责风险。同年 4 月 6 日,因李明明确反对受让上述股权,李定胜发表声明,主张该《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4 月 15 日,李定胜涉嫌非法收藏象牙的案件被网络曝光。
待解疑问:多方面疑点引发关注朱玉梅在发布的信息中,列举了多项与 “两份裁定书” 相关的疑点,希望得到官方解答:
案件审判流程记录显示,该案承办人报批、审判长审签、庭长审签、院长审签及结案时间均为 2014 年 2 月 25 日,裁判文书送达日期为 2014 年 3 月 25 日,与 “法院系统调取版” 裁定书完全一致,但 “肖某莲提供版” 裁定书的裁定时间、送达时间均为 2014 年 1 月 20 日,与流程记录存在明显冲突; 肖某莲《撤诉申请书》的落款时间涂改痕迹清晰,涂改前的 2014 年 2 月 20 日,与 “法院系统调取版” 裁定书中的申请撤诉时间完全吻合,涂改动机及原因尚不明确; 依据 “肖某莲提供版” 裁定书内容,2014 年 1 月 20 日当天需完成撤诉申请受理、审批、文书送达、卷宗整理等全部流程,且卷宗统计页数(81 页)与实际页数(83 页)不符,流程合理性及卷宗完整性存疑; 某中电公司表示未委托任何人签收该案法律文书,但 “肖某莲提供版” 裁定书显示有 “他人签收” 记录,签收人的代理权限及身份尚未明确。对于上述疑点,有观点认为,若 “肖某莲提供版” 裁定书内容与流程记录不符,需进一步核查文书的制作及流转过程;也有声音提出,撤诉裁定通常仅对 “是否准许撤诉” 作出认定,一般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如股权转让协议),“肖某莲提供版” 裁定书中包含股权转让相关内容,与常规裁定文书内容范围存在差异。
事件进展:举报已转交相关部门处理2020 年,肖某莲、谢某泰母子就股权纠纷向娄底仲裁相关部门申请仲裁,主张案涉股权作价 1048 万元由李明受让,要求李定胜、李明共同支付该款项。娄底仲裁相关部门经审理,依据 “肖某莲提供版” 裁定书,最终裁定李定胜为股权受让人,需向肖某莲母子支付 1148 万元股权转让款。
朱玉梅在发布信息前,已就相关疑问向有关部门提交举报材料,希望核查两份裁定书的真实性、案件审批流程及法院用印记录,同时申请撤销涉嫌存在问题的裁定书及仲裁裁决书。
2025 年 10 月,朱玉梅发布相关信息后,双峰县某法院回应称 “已与当事人进行线下沟通,开展息诉息访相关工作”,但未就 “两份裁定书差异”“疑点解答” 等核心问题作出公开说明。朱玉梅表示,截至目前尚未收到相关部门的书面回复。
据了解,朱玉梅提交的举报材料已按规定转交被举报人所在地的法院督察部门配资吧官网网站,当前处理状态为 “办理中”。公众期待相关部门能尽快推进调查工作,及时公开调查进展及结果,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程序的公开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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